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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研究》课题(2016年)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为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已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在维护国家稳定,缓解社会矛盾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平稳、健康、高速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目前已基本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为三大支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结构。

政府对社会保障参保主体、保险费率、资金投资的方向与方式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缺乏统一规范。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自行决定。基于此,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部分地区则是由人力社保部门征收。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仍未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两种征收模式并存的局面仍未改变。目前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省、计划单列市有21个,其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种二元格局的现状并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引发了诸多问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难以提高;各地区征收档案工作不能统一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社会保险征收管理过程缺乏监管,违规补缴、隐瞒欠费以及档案管理混乱以致某些参保记录丢失的问题时常发生。二元征收方式并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继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2.研究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继续运行的基石,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力支持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的的收支问题显得尤为尖锐。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其征收方式是否科学、是否有效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关系到缴费人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满意度,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长远发展。目前已有21个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仍由人力社保部门征收,因此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否符合改革方向、是否具有征收优势值得深入的分析研究,以期对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有所裨益和推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征收现状

国外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分征模式”,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险机构与税务部门征收功能上并没有偏差,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税收。各个保险的基金管理诸如医疗、事故、工伤、养老都有相对应部门各自负责。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提高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劣势是征收部门较多提高了政府行政成本。第二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代征模式”,即由税务部门征收。英国国民保险税(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美国将称社会保险税为工薪税(Payroll Tax),由税务局征收。这种做法的优势是征收效率较高,劣势是提高了部门之间的协作成本。第三种是以荷兰等国为代表的“混征模式”,这种模式下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几个部门分别隶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和税务部门,如荷兰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死亡、医嘱等就是属于税务部门管辖范畴;雇员保险项目,包括事业、工伤等就是由一个准政府组织“雇员保险管理局”负责,这个组织的开展方式及职能就类似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国内征收现状

中国面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部门征收共存的局面。学术界对两种征收方式的优劣选择存在争议。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可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税务部门组织结构健全且具有多年的征收经验和更多的信息资源,有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与此相对应,另一派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征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参保人同时更加了解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具体流程及每个细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统一交给社会保险机构有利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减少由于多部门合作带来的权责不明互相推诿以及协作不畅等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总体来看,学术界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呼声较高,甚至一些观点呼吁“费”改“税”。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本报告立足于全国和北京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通过把握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内外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分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现状和问题,以期提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查阅大量与本课题相关的政策法规、书刊杂志、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等,系统地总结与梳理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存在的问题,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效率提供理论依据。

(2)访谈法

对相关单位、部门或院校的资深人士以及中介机构、缴费人进行针对性访谈,充分掌握目前全国和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选择相关省市进行调研,确保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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