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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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简本(2016年)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和社会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现行税收政策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要求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税收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借鉴部分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税支持政策经验的基础上,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方面分类提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原则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养老服务业  养老税收

一、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与税收支持政策的理论基础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及特征

养老服务业是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等相关产品或服务,旨在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我国养老服务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老年人口为特定服务对象;二是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涵盖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多个生产服务门类;三是产业链长、辐射范围广、环境友好和健康可持续,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效应明显;四是属性双重,因一些养老服务项目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市场性和福利性并存。

(二)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历史演变与问题分析

1.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

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5.5%;65岁及以上人口1.37亿,占总人口的10.1%。其中,空巢和独居老年人接近1亿,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近2400万,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近4000万,贫困和低收入老年人约2600万。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发展速度快、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失能、高龄、空巢、贫困老人比例高等特点。

本世纪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快速老龄化阶段(2000年至2020年)。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增加780万,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二是急速老龄化阶段(2021年至2035年)。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增加1140万,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速;三是缓速老龄化阶段(2036年至2055年)。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增加320万,社会总抚养比达到最大值102%;四是稳定重度老龄化阶段(2056年至2100年)。老年人口增长期结束,老龄化高位运行,形成一个稳定的重度人口老龄化平台期。

2.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初步建立,养老服务发展格局逐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养老服务综合能力逐步提升,区域改革试点示范不断强化,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与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养老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相比,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养老机构方面。一是养老床位缺口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二是床位供给与老年人口分布需求不匹配,一床难求和床位闲置现象并存;三是社会资本进入的养老机构发展运营艰难;四是养老机构监管亟待加强。

(2)居家和社区养老方面。一是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特别是急需照料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难以享受相关服务;二是服务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亟需搭建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平台,拓展为老服务功能。三是农村居家养老综合服务较弱。

(3)与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措施的“六大难题”。一是用地难。养老服务项目的收益回报率低,地方政府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缺乏积极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二是融资难。中央财政没有专项资金投入,仅有少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预算内补助资金投入,金融、保险等新型融资渠道尚处于起步阶段;三是医养结合难。许多地区难以有效整合卫生、民政和社保部门的支持;四是用人难。由于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报酬低、长期超负荷运转等,养老服务队伍极不稳定;五是统筹发展难。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落后于城镇,中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滞后于机构养老服务。六是双轨制度并轨难。民间资本在公共资源享用上处于先天劣势,统一、公正、公平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环境尚需建构。

3.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未来养老服务业势必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养老服务逐步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力量运用各自资源提供养老服务;二是养老服务趋向市场化。老年人需求更加趋向于个性化和多元化,为我国老年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三是养老服务走向产业化。养老产业化、老年社区服务、老年教育、老年旅游等得到很大的发展,老龄产业已向纵深发展。

(三)税收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降低税收成本,激励市场资本进入

调整税收政策,配合国家的财政补贴等政策,适当降低养老服务的价格,能相对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能力,刺激养老服务消费,有力引导市场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

2.调控养老结构,实现收入再分配

国家应当重点调控养老结构,使其比例达到平衡,为养老市场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税收优惠相当于对低收入阶层和老年人群体提供了“税式支出”,有一定的转移支付效果,实现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

3.积极应对老龄化,健全养老模式

通过建立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与措施,保障充分的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有效支持和引导

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制定强有力且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作为引导和支持,使养老服务业不仅作为弥补养老服务体系不足的重要支撑产业,也能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而逐渐发展为一个蓬勃的新兴朝阳产业。

二、养老服务业税收现状与问题

(一)税收政策现状

1.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现状

(1)投资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运营环节的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3)资产处置环节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税法规定比例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现状

目前尚无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社区服务机构都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形式存在,本身已经享受了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其他与养老服务有关的税收政策现状

(1)养老保险方面:形成了涵盖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多方面规定的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体系。对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领取阶段免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在缴费时,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不纳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纳税。 

(2)老年人收入方面: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个人所得税。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服务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对象主要集中在养老机构

现行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主要集中在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等税种,减免方式集中在减税、免税和税额抵扣上。

2.享受优惠以非营利性为前提

大部分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以非营利性为前提。因非营利机构在融资贷款、利润分配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影响了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税收的积极作用往往被抵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处境依然艰难。

3.对养老机构捐赠设定优惠范围较窄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才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4.房土两税免征仅限于养老机构自有自用

现行税收政策仅对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租用房产用于开办养老机构的不予免征。

5.对免税政策的管理侧重于税前审核

目前,我国对免税政策的管理更侧重于税前的资格审核,审批时限较长、手续较为繁琐。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申报的养老机构,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

6.对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

利用互联网+提供养老服务的形式日益丰富,信息网络建设是政府对提高养老服务工作水平的要求。税收在给予传统业态养老服务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当主动融入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发挥引领支持作用。

(三)其他配套政策问题

1.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机构的管理缺乏规范性

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呈多样化发展,面向不同的消费能力、不同地域的群体,如何防止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产生累退效应,是制定相关政策需予以考虑的问题。

2.涉老土地划拨政策难以落实

民办养老机构回报慢、回报率低,地方政府安排养老机构用地缺乏积极性,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土地划拨政策难以落实。

3.地方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有些地区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些五保老人安置到民办养老机构中养护。由于财政投入力度不够,覆盖面较窄,发展较慢。

4.养老服务业的相关配套政策不衔接

医疗保障政策不衔接,需要对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改革,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异地结算。养老机构设立政策不衔接,小型养老机构办证难。

5.相关法律规范不够明确

对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只规定了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许可机关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

三、部分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和基本经验

(一)日本老龄化现状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1.老龄化现状

日本被称为“银发社会”,截至2012年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26%,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2.养老模式

一是居家护理服务。包括访问护理、访问看护等。二是设施福利服务。包括政府指定的护理老人福利设施、护理老人保健设施、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

政府通过实施法律对养老模式进行保障。通过制定护理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医疗保健水平。

3.养老产业现状

由政府建立的老人福祉设施和民间资本建立的收费老人之家构成。

4.支持养老服务业财税政策

对企业年金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在金融政策上对养老机构倾斜,可享受长期低息贷款。对服务型高龄者住宅给予政府补贴。居屋政策主要涉及老年人优良租赁住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产业的指导。

(二)新加坡老龄化现状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1.老龄化现状

新加坡于2000年进入老年型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老龄化程度仅次于日本。

2.养老模式

一是居家养老。政府实行购买组屋政策,和父母一起购买房屋或者住在附近的,可以享受购房款减免;二是日托养老。成立“三合一家庭中心”,老少集中管理;三是机构养老。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运营。

3.支持养老服务业财税政策

对个人实行以房养老的模式。对子女和老人同住的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对已婚子女购买靠近父母的组屋给予额外的特别津贴补助。政府多渠道筹资增建乐龄公寓,在组屋社区普遍设立综合诊疗所。

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措施如下:一是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建设养老设施;二是对养老机构各项服务的运作成本提供不同的津贴;三是实行“双倍退税”的鼓励政策;四是减轻某些服务行业的综合不动产税负担。

(三)韩国老龄化现状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1.老龄化现状

韩国老龄化进程与我国大致接近,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

2.养老模式

强调文化价值观,以居家养老为主。养老模式主要由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构成。2007年推出了以房养老的制度,即住宅年金制。

3.支持养老服务业财税政策

对于赡养老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继承遗产时给予税收额90%的减免,每赡养一个老人即可扣除3000万韩元遗产税。对于要赡养60岁(女55岁)以上直系亲属的纳税人,每年可扣除48万韩元的所得税。 

(四)中国台湾老龄化现状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1.老龄化现状

台湾于1993年步入老龄化社会,呈现出人口快速老化、回应时间紧迫等特点。

2.养老模式

以经济安全,健康维护,生活照料为三大规划方向对养老服务业进行发展,养老体系以社区照顾和机构安养并重。   

3.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

对养老个体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支持,如强制雇主为雇员缴纳最低职工职业退休金,缴费部分享受免税;员工额外缴费的部分可享受递延征税。对于公营事业的员工,退休后享有较高的优惠存款利率。

(五)美英老龄化现状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1.老龄化现状

美国2011年65岁以上人口为13.3%。英国2010年65岁以上人口为16.6%。移民政策对美国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起了很大作用。

2.养老模式

美英的养老模式属于“混合型福利模式”,由地方政府,民间志愿组织和私人兴办管理各占一定比例。美国现有养老模式主要包括居家养老,集中养老或者旅游养老,以居家养老最为普遍。英国将社区照顾模式作为通用的老年服务模式。

3.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以财政补贴为主,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口住房上。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可免除公司所得税、销售税和财产税,酌情免除联邦失业税。英美国家对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捐款的公司和个人降低所得税。

(六)北欧及欧洲其他国家老龄化现状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1.老龄化现状

北欧老龄化程度较高,人口老龄化起步早,程度最为严重,但进程相对缓慢,渐进式的政府养老改革效果明显。

2.养老模式

北欧国家养老服务覆盖到全体公民,机构养老综合服务质量高。注重高福利模式主要依赖于政府投入,社会服务占GDP比例高。

3.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

法国对为70岁以上老人提供居家服务的企业减免社保。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降低增值税税率。对在盈利性机构养老的老人给予补贴。

(七)主要经验借鉴与启示

上述国家(地区)养老模式主要以居家养老为主,多数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各项服务的运营成本提供津贴,鼓励社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并通过给予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税收优惠的途径,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很多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从实际出发构建本土化养老模式体系

由于老龄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模式各异。我国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养老保障体制,探索养老服务业转型过程中的养老需求区域变化,针对老年人不同情况辅助其选择适合的养老模式,考虑个性差异,逐步建立分阶段、分层次的养老模式体系。

2.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主体

把公益性放在首位,首先应由民政部门按我国的特点明确非营利机构的判定条件,再考虑制定适合养老服务业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养老服务业更好的享受税收优惠。

3.实行“以房养老”创新模式

在借鉴部分国家和地区“以房养老”模式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房养老”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为养老产业提供有效保障,规范竞争。

4. 简化税收优惠申报环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申报过程复杂,牵涉部门模糊,应按照减政放权的思路,简化申报环节和手续,真正将税收政策优惠落到实处。

5. 税收政策原则上以直接税为主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直接税收优惠方式。我国在税收优惠的设计上也应避免税负转嫁,以直接税为主。

6.为养老税收优惠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养老税收政策的法律级次较低,执行力度有限。应出台类似于特殊税收处理控制法的法律文本。在管理上,注重事前和事后管理的结合,与其他配套政策的结合,尤其注重税收优惠的法制性。

四、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以当前养老服务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出发点,结合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从资本进入、提供服务、鼓励创新等方面入手,在符合税制改革总体方向的情况下,要在体现养老服务业公益性的同时,发挥好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建立一套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健康、长远发展。

(二)完善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原则

1.法定原则

采用立法或授权制定的形式明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保障养老服务业发展。

2.公平原则

合理界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以及与养老服务有关的纳税人一视同仁。

3.全面原则

从老年服务机构的投资建设,社区服务老年人的各项功能完善,老年服务行业和产品的投资、融资、生产、批发、销售等多个环节、多个层次全面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4.促进原则

采取“税式支出”的形式,做到“不取即予”,支持社会各界投入养老事业,促进社会公平和养老事业发展。 

5.配套原则

以产业政策为指引,以财政政策为依托,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以地政策、住土房为配合,共同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1.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非营利性组织判定条件

在对养老机构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制度体制下,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国养老服务业特点的非营利性组织判定条件,适当放宽或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具体标准建议由民政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向社会公示,由举办者自行按照标准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

2.鼓励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对各类民间资本向养老机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购买土地、房产用于建设养老机构免征契税;对房地产项目中配建的养老机构进行资产划转时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应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照顾,下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是逐步完善养老机构运营的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可直接给予其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营初期可给予5年或10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可参照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企业实行“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税;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完善养老机构资产重组政策。比照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对企业改制重组的优惠政策。

对于提供“公共产品”的纯福利性机构,对侧重照顾弱势群体,由政府、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托底性质的基本养老服务,给予全部税收减免优惠。

3.鼓励社区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企业、个人以及各类民间资本对于投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社区用于养老服务的房产设施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二是引导和鼓励提供老年社区服务。企业、社会团体、各类组织在社区提供的老年文化交流、医疗服务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社区举办的老年大学、老年食堂等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4.鼓励居家养老的税收政策建议

(1)鼓励建设老年服务产品企业

给予投资于养老产业不同领域的天使投资投资人个人所得税优惠。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合伙人或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持老年服务产品的生产销售

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被认定为老年专用品的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老年专用品的企业,按 15%的低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专为生产老年用品购进的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对老年专用品的研发成本允许加计 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生产失能老人的医疗器械或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照顾。专门生产、销售老年用品的、为老年人专门服务的商店、专柜、专卖店享受增值税低税率。 

(3)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以房养老方式

对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农村私有房产等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对以房养老的房屋权属过户时免征各项税收。对于保险机构提供以房养老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的过程中,将养老用房作为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举措,给予充分考虑。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养老服务用房实行低税率,对采取“以房养老”模式的房地产,超过一定年龄(例如: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办理“反向抵押贷款”后,该房地产享受房地产税低税率优惠。

(4)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鼓励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提前为将来做好养老保障。对购买符合一定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一定比例或金额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赡养老人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生计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专项扣除。在合理确定基本扣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允许从赡养人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赡养70岁以上老人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4.8岁,可取整为75岁),实行加计扣除。

5.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

无论是对于机构养老,还是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只要服务提供方提供相关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其获取的政府服务收入,均宜适当减免税,特别是对于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就餐、医疗、康复等方面。

6.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按照“增加规模、明细事权、优化结构、注重引导、强化绩效、创新方式”的原则,继续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财政投入绩效并强化资金监控,有效完善市级财政保障机制。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完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实施综合责任险补贴制度。探索设立省(市)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2)充分运用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

加大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3)完善养老设施规划、用地政策

合理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供应。规划国土部门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给予优先审批。对养老项目用地从性质上加以划分为具有福利色彩和保障性质的、针对开发商的行为何准市场行为。明确土地使用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标准。

(4)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及为老服务场所。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渠道,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化改制。

(5)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

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加大对财政补贴监管力度,加强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6)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培训。

(7)建立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在管理上涉及民政、财政等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养老事业和产业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通过建立专门的合作机制平台,畅通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全方位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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