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涉税政策系列一:抗疫期间涉税实务政策梳理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及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春节期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应对疫情的税务政策和办税指引。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为使研究会各会员/会员单位及时、准确、详尽的了解相关涉税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盛胜”)等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下,立足税政变化与税收实务,结合现行的税务规定,对当前疫情发展情况下的涉税实务有关税收节点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部分地区的涉税工作指引、应对疫情地方性扶持政策、最新涉税规范性文件分系列、分税种分享各会员/会员单位参考使用。
系列一首先对抗疫和控疫过程中,爱心企业和人士的无偿捐赠财物的相关涉税事宜进行梳理,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进口税收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抗疫期间涉税政策梳理
01. 抗疫期间税收征管政策;
02. 抗疫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3. 抗疫期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4. 抗疫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05. 抗疫期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06. 抗疫期间印花税优惠政策;
01 抗疫期间税收征管政策
v 全国范围内延长申报征期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v 全国范围内推广网上办税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疏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时时的解答。
v 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2020年1月29日
1.常用涉税业务办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新办纳税人”“跨区迁移”“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初次申领发票”“非正常户解除”“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业务”业务。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3月1日至6月30日内)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
3.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在完成职工参保信息更新和本月申报数据确认后,进入“费款缴纳”下的“缴款”模块,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4.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通过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网上联办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可预约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一体化办理缴税和登记业务。
v 北京市延迟社保缴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2020年2月3日)
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02 抗疫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v 公益性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18年15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08年160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v 扶贫捐赠支出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享受条件:
(1)“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v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v 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03 抗疫期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v 个人公益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9号)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v 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4 抗疫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v 捐赠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36号)
增值税的课税项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捐赠金钱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项课税项目,因此捐赠金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v 捐赠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物资,无论是外购的物资,还是自产产品,或是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物资视同销售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故自然人捐物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不用缴纳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v 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36号)
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v 扶贫捐赠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公告2019年第5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组成部门和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v 应对疫情专项政策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 抗疫期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v 进口物资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6 号)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1)进口物资范围: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物资。
(2)捐赠物资受赠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3)免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捐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06 抗疫期间印花税优惠政策
v 公益捐赠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例举了10类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在正例举范围内,所以不需要缴印花税。
但是赠与合同中如果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但是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是免税印花税。
文中资料由“中汇盛胜”整理。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盛胜”)作为国内最高等级的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服务业务逾19年。在致力于打造专业、高效、优质税务服务队伍的同时,高度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公益事业,中汇盛胜及中汇盛胜全体员工多年来持续致力于投身公益事业,近五年来捐款公益事业近200万元。本次疫情爆发后,中汇盛胜积极参与抗击疫情捐赠活动,1月28号在行业内率先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武汉疫区定向捐赠10万元人民币,同时在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组织的定向捐赠活动中,再次捐赠12万元人民币,中汇盛胜管理合伙人石君先生在民建北京市委组织的捐赠活动中,向中华神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捐赠4000元人民币,总捐款额22.4万元;在民间互助方面,为了缓解兄弟单位防疫用品紧张的现状,中汇盛胜早做准备,向中汇税务集团内武汉、河南等7家分支机构捐赠近3000个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