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假期结束,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及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春节期间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应对疫情的税务政策和办税指引。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为使研究会各会员/会员单位及时、准确、详尽的了解相关涉税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盛胜”)等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下,立足税政变化与税收实务,结合现行的税务规定,对当前疫情发展情况下的涉税实务有关税收节点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部分地区的涉税工作指引、应对疫情地方性扶持政策、最新涉税规范性文件分系列、分税种分享各会员/会员单位参考使用。
系列三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抗击疫情有关政策(内含解读)。
文件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要点:
1. 扩大了免税进口物资的范畴,增加了专用于疫情的医疗试剂、物资等;
2. 在满足进口物资确实用于疫情或满足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3. 扩大了免税进口物资的受赠人范围。
4. 扩大免征关税的范围,对于特定部门或机构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给予免征关税待遇。
文件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政策要点:
1.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在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疫情期间的情况,明确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了专属用途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设备购入金额的限制;二是延长特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正列举四大类)弥补亏损期限,延长为8年结转弥补;
2. 增值税方面,一是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范畴,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是新增予以请相关的行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包括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3. 上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应高度关注对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界定,一方面关注部分主管部门后续确定的有关物资、行业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应关注8号公告中部分行业及税目的确定,应遵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等依据判定并执行。
政策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政策要点:
1. 扩大企业与个人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赠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注意不含“现金”)。
2. 明确特定捐赠不视同销售的政策,即上述捐赠范围的自产、委托加工及外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政策要点:
1. 扩大部分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即免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但应关注相关补助和奖金标准应由属地各级政府制定或比照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标准;
2. 单位向本单位受雇人员发放的非现金性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中资料由“中汇盛胜”整理提供。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盛胜”)作为国内最高等级的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服务业务逾19年。在致力于打造专业、高效、优质税务服务队伍的同时,高度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公益事业,中汇盛胜及中汇盛胜全体员工多年来持续致力于投身公益事业,近五年来捐款公益事业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