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为此北京市各部门分别发布了涉及企业纳税、社保缴纳、稳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下面小编整理了北京市截止到2月10日的政策,供各位纳税人了解:
0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1)常用涉税业务办理
常用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包括申领发票等。
(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 APP 办理。
(3)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缴费
已经签订社保缴费三方协议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在完成职工参保信息更新和本月申报数据确认后,进入“费款缴纳”下的“缴款”模块,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方式进行缴款。
(4)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
需要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的,通过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网上联办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可预约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一体化办理缴税和登记业务。
02《北京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说明》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yqsbns/201911/t20191107_429691.html;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sbns/dnsrbgnsdedbz/201911/t20191107_429692.html
(3)停业登记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nsfw/bszn/xxbg/tsssbg/201911/t20191106_429500.html
(4)延期纳税
本期纳税申报延迟至2月24日。
0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多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1)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益记录。
0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 号)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 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四)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 2020 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 课时(每课时45 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05《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1)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2)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 3 月底缴费。
(3)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 7 月底。
0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9.提高融资便捷性。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本文转载自“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公众号。
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为使研究会各会员/会员单位及时、准确、详尽的了解相关涉税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盛胜”)、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尤尼泰”)等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下,立足税政变化与税收实务,结合现行的税务规定,对当前疫情发展情况下的涉税实务有关税收节点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部分地区的涉税工作指引、应对疫情地方性扶持政策、最新涉税规范性文件分系列、分税种分享各会员/会员单位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