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鼓励和落实在抗疫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的财税优惠及扶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月7日迅速公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等一系列抗疫专项财税政策,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对系列文件进行了集中学习与研讨。本文我们对其中涉及货物和劳务税(以下简称“货劳税”)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梳理,以期您能快速地了解相关规定对货劳税相关事项的影响。
(一)8号公告的货劳税政策要点梳理与分析8号公告中,涉及到货劳税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增值税留抵退税与免征增值税,我们对政策要点制作了思维导图如下:
如上述思维导图所示,我们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的要点做出要点分析,并研提了注意事项。
1. 留抵退税事项的政策要点:
(1)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名单是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全额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增量留抵退税按月且全额退还。
通过上述政策分析,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对于留抵退税政策的规定,8号公告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留抵退税一是取消了“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底税额退税,而39号公告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二是增量留抵税额的参照时点为2019年12月底的留抵税额数,39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则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是8号公告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可以按月申请,取消了39号公告以6个月为一个申请周期的时限要求。这些政策口径的叠加,将在鼓励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加大投资,提升资金效率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免征增值税事项的政策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运输对象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而其他物资运输收入和旅客运输收入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同时从运送范围角度,8号公告明确使用免税政策的运输服务所运输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一个申报期内的运输收入既有免税也有应税的,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同时,因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对此部分进项税做正确处理。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旨在扶持疫情中服务民生的重点行业及企业。
3.在此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从增值税政策层面分析,上述企业和应税行为取得的免税收入,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上述收入也不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上述收入对应的下游企业也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对适用该政策提出如下提示与建议:
(1)对于已经申报纳税的上述增值税事项,如尚未开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修订申报或在后续申报环节调整申报并抵减相关税款;但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换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适用免税,无法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能适用免税政策;
(2)对于餐饮服务等日常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主的增值税事项,或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无需考虑上下游关系,直接适用免税政策,对于日常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业务事项,则建议与上下游做好业务协调沟通后再决定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3)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应重点关注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政策适用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运输工具,如果属于非专用于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则其对应的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对于其他行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以及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之规定对应的外购非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租入的非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其他进项税额,则应对其中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视同销售的政策突破
9号公告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明确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
这一规定与现有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相比,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两个税种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政策层面,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消费税政策层面,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等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而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上述业务如果是用于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情形,则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如前所述,应同时关注免征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影响,即实际执行环节,应准确适用9号公告的免税政策,在享受免税待遇的同时,对免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同时其对应的消费税也不再允许抵减其他消费税应税业务的消费税额。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来势凶猛,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也将对经济形势带来不利影响。作为一项重要的调控工具,税收政策理应在这场“战疫”中承担起扶危济困的责任。在此前已经公布的延期申报纳税等措施的基础上,国家再次密集出台支持性税收政策,将发挥税收工具综合性的特点:一方面降低防护物资生产供应和公益捐赠的税收成本,以缓解目前相关物资紧缺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通过留抵退税、免征增值税等措施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负担,为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做好准备。
伴随疫情进程,此次疫情对相关企业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现。因此,我们建议有关企业合理表达自身诉求,中汇盛胜专业团队也将积极关注后续的相关税收政策动态,并对税收支持性的政策的应用和要点做出解读,让我们同抗疫情,共克时艰。
本文转载自“ 中汇盛胜税务服务”公众号。
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为使研究会各会员/会员单位及时、准确、详尽的了解相关涉税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盛胜”)、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尤尼泰”)等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下,立足税政变化与税收实务,结合现行的税务规定,对当前疫情发展情况下的涉税实务有关税收节点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对部分地区的涉税工作指引、应对疫情地方性扶持政策、最新涉税规范性文件分系列、分税种分享各会员/会员单位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