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是直接税和财产税,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其征收管理特别是个人纳税人的征管工作涉及环节较多,对房地产信息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等第三方信息依赖程度较高,需要住建、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国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地产税立法进程的同时,加快研究建立健全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及整合利用制度和机制,是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房地产税改革顺利实施的征管基础保障,是提升我国整体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首先,研究了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的定义、课题研究前提设定和加强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重要意义。
报告所称的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掌握的与房地产税相关的必要信息。结合房地产税改革思路,确定了“征税对象为所有房地产”、“计税依据为评估值”、“考虑基本住房需求进行扣除”三个研究前提。
在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条件和征管能力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水平不高的现实情况下,研究加强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税立法更加科学完善。房地产税直接针对众多纳税人的不动产财产征税,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流程、系统功能、保障体系等,均无法满足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目标要求,迫切需要构建配套的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机制,为房地产税立法中的征管制度设计提供建设性意见,并使税收政策和实体要素的设计与征管措施相配套和协调,使房地产税立法务实可行。
2.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加强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公民守法诚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3.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机制措施不断完善。加强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可以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和措施,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契机,并为未来其他税种改革工作提供经验参考。
4.有利于促进纳税遵从。加强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征管和惩处纠错机制,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实现法律和道德“双约束”,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管质效,促进纳税遵从,维护公平正义。
第二、提出了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总体构想。
报告从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的主要内容、标准体系、获取方式等方面,提出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总体构想。
1.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信息、纳税人信息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信息等三大类共计89个项目信息。并按照信息用途和信息来源的不同,分别进行了梳理分类。
2.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标准体系、涉及部门和方式方法。主要是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进展,确定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的名称口径、类别、来源等。第三方主要涉及国土、房管、公安、规划、民政等部门,以及评估公司和经纪公司等单位。在信息共享初期采用拷盘、批量导入等非联网方式共享数据。待技术条件允许后,可采取联网方式获取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对于需要现场踏勘和专家协助制定的第三方信息,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调查、有偿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
第三、总结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现状及问题。
目前,尽管中央、省市两级政府从法律保障、信息管理和共享利用机制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就加强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工作开展了大量探索与实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保障方面,法律层级和权威性不高;基本制度缺失;信息共享方式不规范;信息标准口径不统一。在信息管理和共享利用机制建设方面,部分数据项目和历史数据有待完善,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优化、各部门信息集中化程度参差不齐、信息共享利用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无详细的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税务部门第三方信息综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房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存在数据安全隐患。同时,结合上述内容,报告对国务院主管部门、个人房产税征收试点地区和其他省市加强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具体案例进行了介绍。
第四、全面梳理总结相关国家和地区关于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做法与经验。
在介绍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情况后,归纳分析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1.在共享信息内容方面,各国(地区)基本都涉及到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信息、权属信息、特征数据、空间数据等。部分国家还向有关机构购买房地产数据。
2.在法律制度保障方面,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大多通过立法对第三方信息共享进行了明确规定。
3.在信息共享主体方面,多数国家(地区)的立法以规范同级政府部门共享为主,但也有部分国家(地区)将第三方信息共享扩至有关协会、估价机构或个人等。
4.在纳税人隐私保护方面,上述国家(地区)对纳税人隐私保护都有不同程度的制度规定,有的对信息查询主体的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
5.在机制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各国(地区)均有构建与税务有关的资料数据库,部分国家实现了房产信息管理、税款申报缴纳的信息化操作。从信息化管理机构来看,有的交由有关协会负责,有的由财政或税务部门自行完成,有的则外包给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私人机构。
第五、提出了加强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具体建议。
在梳理我国税收征管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借鉴国际上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保障、工作机制建设、信息平台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意见。
1.法律保障方面,应围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社会责任、纳税人权益保护等现实需要,以“法定、效率、平衡、协助”为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管法》、《房地产税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有关立法建议主要有:在《税收征管法》中,应重点健全第三方信息提供制度,并增加法律责任条款,对第三方履行涉税信息提供和共享义务、税务机关有效利用第三方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等进行全面约束和规范。在《房地产税法》中,应明确第三方单位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信息的有关义务,并明确规定第三方信息提供主体,第三方信息主要类别、项目和规格,为相关配套制度机制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在《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应兼顾房地产税征收的需要,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信息的具体义务和法律责任。在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中,除上述基本法律法规外,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实施办法》、《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技术规程》、《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和整合利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等,分别就部门信息共享利用的范围和方式、技术实施方案和信息标准口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成效考核等方面做出基础规定,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2.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工作机制方面,一是在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应当建立各部门间规范化、标准化的数据标准体系,提高共享数据的利用率;根据各地信息化建设程度,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主体、方式、考核奖惩机制等。二是在信息整合机制方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各类第三方信息资源无缝链接。基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GIS等系统,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夯实信息整合基础,实现对应税房地产的全覆盖、无缝式管理;建立专门的房地产税计税评估管理系统,实现应纳税房地产的批量价格评估,并建立一套税务、不动产登记、房地产税计税评估系统之间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三是在信息利用机制方面,应当加强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增值利用的潜力,强化税源监控职能。利用国土部门GIS平台,为房地产批量评估系统的建立和税源管控奠定基础;在保护纳税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查询系统,提高信息利用的安全水平。四是在信息监管机制方面,应当规范房地产税的征收,提高信息监管水平;健全信息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保障;研发信息安全核心技术,保障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责任处理方式,确保信息使用安全。
3.房地产税第三方信息共享利用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方面,一是制定房地产税第三方数据交换和共享标准;二是建设全国房地产税第三方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三是做好房地产税第三方数据采集和整合加工;四是建立房地产税收数据资源目录;五是健全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