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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简本(2014年)

民办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民办教育在历史上一直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得以迅速发展。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发展转型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体现,是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

首先,本课题报告论述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发展民办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1)民办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是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增加了教育选择机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二是丰富了社会教育资产,拉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三是创新了办学体制机制,激发了学校发展活力。民办学校在内部管理、教育教学、家校互动、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显示出较强的改革活力。(2)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适应时代需要的现实选择。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进入新成长阶段,全面深化改革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一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重要举措;二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促进社会发展转型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三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体现;四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是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而税收政策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详细分析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办教育已经形成了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培训教育机构的办学体系和格局。但仍存在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举办者财产归属不清、捐资激励配套政策不够、民办学校师生待遇不公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全面分析了民办教育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民办教育税收政策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乏系统完善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二是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民办学校设立、运行和资产处置环节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在民办教育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问题。

第四,全面疏理和总结国外私立教育财税政策的做法及经验。在介绍法国、德国、俄罗斯、英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和美国私立教育的基本情况之后,全面疏理了上述国家支持私立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我们认为,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支持教育的原则和主要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各国支持私立教育的财税政策仍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我国在制定支持民办教育财税政策时加以借鉴。这些共同特点有:一是税收优惠涉及面广;二是减免税所涉及税种较多;三是按照私立教育的公益性和私益性大小给以有限区别;四是减免税的对象覆盖所有参与教育的主体。

第五,提出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政策建议。在分析未来民办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的发展趋势后,针对民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财税政策支持民办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构建覆盖面广、多税种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其基本思路是:在符合未来税制改革总体方向的情况下,契合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精神,从民办教育设立、运行和资产处置三个环节建立差异化的系统税收政策,同时,对受教育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形成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体制,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指出在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时,应遵循符合税制改革总体要求、优先鼓励发展、平等对待和加强监管等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非营利性组织判定条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营利性组织认定标准与民办教育现状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满足“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条件,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考虑到教育的特殊性,相关条件应当适当放宽,如:可在制定标准时规定,出资人收回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给予免税,具体标准建议由教育部牵头、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参与制定,向社会公示,由纳税人自行按照标准选择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2)按民办教育行业不同环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设立环节,建议对捐赠者捐赠办学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捐赠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办学的,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不产生所得,避免缴纳所得税);二是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三是对受赠者接受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建议对民办学校投资者将其资产权属转移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为,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在民办教育的运行环节,要贯彻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的改革精神,建议给予以下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非营利性条件的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收入免征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流转税,其用于教育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采用低税率征收。在资产处置环节,建议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将资产移交给政府部门或者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继续用于教育的,对资产权属变更免征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同时不清算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剩余资产归还原投资者、处置变卖,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未将剩余资产移交给政府部门或者其他非营利性学校继续用于教育自行处置变卖的,按规定征收流转税,同时清算企业所得税。

(3)对于家庭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给予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目前我国要实现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条件还不成熟,在当前分类税制模式下,借鉴国外对于家庭教育支出的税收处理方式,并参照我国对于外籍人员子女教育费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中国境内居民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子女在境内接受学科教育的费用,允许按照年收入10%的比例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父母双方各50%。

(4)加强民办教育税收管理。一是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宣传;三是加强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行业财务核算和票据管理。

(5)其他配套政策。应该说,上述政策建议是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框架设计的。然而在现实中,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还缺乏顶层设计和推进步骤。实现税收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效果的一个前提,是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使税收优惠政策既能实现突破、达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目的,又能在法律的框架中运行,并与其它领域统筹考虑、与其它政策有机衔接。为此,一是要明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主体、登记要求和登记机关;二是要分别制定适用于两类学校的产权制度、资产管理、会计制度、治理结构、教师人事制度、政府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三是要根据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既符合政策指向又能保证民办教育稳定发展的推进策略和步骤。同时,建议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实行资助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支持,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保和退休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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