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会费(以下简称为研究会)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研究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充分体现服务会员的宗旨,确保工作开展的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研究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京民社发【2014】354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研究会的章程,参照其他社团的会费标准,结合研究会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制定研究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收取。会费是研究会开展服务会员各项工作的主要资金来源,按照章程各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使用与管理。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的税务培训、税务咨询、课题研究、论坛交流、专题讲座、调研座谈和相关会议等各项业务活动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研究会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研究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会费;3.研究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使用管理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审查;4.在年检时向社团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调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研究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